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企业提高技术装备水平,规范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财政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津市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中小企业、科技型企业和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项目单位)通过融资租赁购置先进研发生产设备,提高技术装备水平的资金。
第三条 天津市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及专项资金申请、审核等工作,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单位资金使用及设备购置、运行情况,对项目及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信息公开,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监管。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对项目单位通过融资租赁购置先进研发生产设备,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后,给予租赁费用补贴,补贴期限为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条 补贴标准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设备价款、补贴比例及补贴期确定,计算公式为:补贴标准=设备价款×补贴比例×补贴期。补贴比例为融资租赁额综合费率中的5个百分点;补贴期为项目单位已按合同支付租金且未申请补贴的融资租赁时间。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及评审,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
第七条 补贴资金每半年兑现一次。区县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财政局于每年1月、7月底前,组织本区县项目单位提交前半个年度补贴申请及相关材料,初审后联合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补贴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按审核结果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项目补贴金额;市财政局根据会议纪要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项目单位所在区县。
第八条 申请补贴的项目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天津市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专项资金申请书;
(二)企业与租赁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三)前半个年度租金支付凭证及银行付款凭证;
(四)设备购置合同及技术参数说明;
(五)租赁设备清单;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七)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科研院所提供组织机构证明文件(复印件);
(八)上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九)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单位融资租赁合同履行、租赁设备运行等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对专项资金的申报、拨付、使用等环节实施跟踪和监管,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十条 项目单位在专项资金申请、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追回专项资金,两年内停止其财政资金申报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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