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市属集团(控股)公司:
为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我市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加快装备改造升级,提高技术装备水平,提升发展质量效益,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14号)有关要求,我市于2016-2017年每半年组织一次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经研究,现组织开展2016年第一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对2016年上半年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项目给予支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发展前景好、技术水平高、市场潜力大的中小企业、科技型企业以及与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科研院所。
(二)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先进研发生产和检验检测设备,实施智能化改造,建设一批智能化工厂、智能化车间,搭建一批智能化检验检测平台,改造一批智能化装备,提升一批智能园区,在有条件的企业开展“机器换人”,实现装备升级。
二、申报条件
项目单位申请融资租赁支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天津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产权明晰,独立核算,守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或发展趋势良好,按规定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财务报表,近3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四)申报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我市工业发展规划等要求;
(五)申报项目需在市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服务平台上完成各项信息填报并通过审核,签订合同的融资租赁机构应已在融资租赁机构参与支持企业装备改造升级公示平台上公示;
(六)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三、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对项目单位通过融资租赁购置先进研发生产设备,市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后,给予租赁费用补贴,补贴期限为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补贴标准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设备价款、补贴比例及补贴期确定,计算公式为:补贴标准=设备价款×补贴比例×补贴期。补贴比例为融资租赁额综合费率中的5个百分点;补贴期为项目单位已按合同支付租金且未申请补贴的融资租赁时间。
四、申报材料
项目单位通过市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服务平台填报项目信息,并按要求编制《天津市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申报材料胶封成册,纸张规格一律为A4(具体要求见附件2)。
五、申报程序
项目单位向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其中,市属集团公司下属企业向所属集团公司提出申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属集团公司负责本单位项目的组织、筛选、审核,提出申报意见,正式行文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相关要求
各单位应严格把握申报条件和程序,切实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对项目单位在项目申报、管理和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取消以后年度申报资格、追回专项资金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区县人民政府、市属集团公司于6月15日前将项目申报文件、汇总表及《天津市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一式五份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tjeic_doi@163.com)。
附件:1.2016年第一批天津市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
2.天津市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示例)
2016年5月17日
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技改处刘松林、刘进旭
联系电话:23307111 83605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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