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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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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推动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加快装备改造升级步伐,调动企业和融资租赁公司的积极性,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型企业和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项目单位)的技术改造及设备更新,根据《关于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的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融资租赁项目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监管的原则,确保融资租赁项目管理的规范高效。

  第三条  项目单位申请融资租赁支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天津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产权明晰,独立核算,守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或发展趋势良好,按规定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财务报表,近3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四)申报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我市工业发展规划等要求;

  (五)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申请融资租赁项目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天津市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项目申请书;

  (二)企业与租赁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三)设备购置合同及技术参数说明;

  (四)租赁设备清单;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六)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科研院所提供组织机构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上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八)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五条  天津市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项目申报,由企业提出申请,区县组织上报。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确定支持的项目。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实施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区县主管部门和区县财政局应履行审核部门责任,做好项目跟踪服务和日常管理,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和存在问题,并及时上报。

  第十条  对项目单位在项目申报、管理和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可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取消以后年度申报资格、追回专项资金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在项目评审、资金核算、拨款审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同项目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中止委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妥善保管有关原始合同、票据及凭证,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