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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的实施方案》(津政办发〔2016〕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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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我市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加快装备改造升级,提高技术装备水平,提升发展质量效益,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市委十届八次全会精神,对接《中国制造2025》(国发〔2015〕28号),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调动企业和融资租赁公司的积极性,推动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加快装备改造升级步伐,提高企业设备更新效率,实现企业做优做强做大、融资租赁业快速发展。2016至2017年,完成1000家左右企业技术装备改造,拉动投资超过600亿元,大幅提升研发制造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二、支持重点

  (一)发展前景好、技术水平高、市场潜力大的中小企业、科技型企业以及与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科研院所。

  (二)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先进研发生产和检验检测设备,实施智能化改造,建设一批智能化工厂、智能化车间,搭建一批智能化检验检测平台,改造一批智能化装备,提升一批智能园区,在有条件的企业开展“机器换人”,实现装备升级。

  三、政策措施

  (一)加强财税支持。2016至2017年市财政筹集资金30亿元,对有需求的中小企业、科技型企业和科研院所通过融资租赁购置的先进研发生产设备,经认定后给予租赁费用补贴,补贴标准为融资租赁额综合费率中的5个百分点。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规定的重点行业企业购置的设备,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二)搭建对接平台。每年选取一批符合政策支持条件、有购置高端智能装备需求的企业和科研院所,与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对接,搭建合作平台,利用融资租赁方式提升装备水平。

  (三)组织申报认定。各区县、功能区对企业进行摸排后,由企业提出申请,区县组织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委、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市海洋局联合组织评估审定,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核定,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资金扶持计划。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市长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委、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市海洋局、市金融局、市商务委和天津银监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天津市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定期召开会议,统筹协调推动设备融资租赁工作。各区县、市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县、市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讲和咨询服务,增强企业和融资租赁公司的互动交流,提高企业对融资租赁的认知度,用足用好支持政策,尽快实现转型升级。

  (三)加强监督考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委、市中小企业局、市海洋局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市财政局负责对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市金融局、市商务委、天津银监局负责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信用评价和指导项目对接。各区县应定期将相关情况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